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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第2页)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社会保障大多和终身就业制度结合在一起,在企业福利支出中体现出来,这是我国国情。扩大就业的一个作用,就是通过就业解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对于失业人员来说,没有了这个渠道,许多社会保障就无处着落,这是很现实的。

2003年末,河南省安阳市来北京打工的一位农民工,在工地上见到了前来宣讲社会保障政策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副部长。2004年初,他发现自己开始有了工伤保险。虽然他不希望自己发生任何工伤,但工伤保险还是让他感到心里踏实和高兴。他说:“我们农民工也能有保险,真是想不到” 4。

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经济发展所创造的就业岗位,占全世界新增就业岗位的14,可以说对世界发展尤其是解决全球性就业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可是,我国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而且愈来愈严重,已经进入高失业阶段,这对社会保障提出了难题 5。

2005年11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处理好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2006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应该指出,并不是解决了就业问题,社会保障就有依靠了。决不是这样。因为目前的社会保险还只能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还始终面临着老龄化冲击、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两大困惑。

更不用说,亟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还有农民工,以及那些仍然种田的农民。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农村的老弱病残人群已经不能完全依赖于家庭养老了。

有鉴于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确立了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其内涵就是要按照广泛覆盖、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保障制度规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逐步由城镇居民扩大到有条件的农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统一规范,就业人员都要参保

要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哪怕是一个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目标,都必须首先扩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不仅仅是城镇职工,还包括广大农村人口;不仅仅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还包括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都能享有全面社会保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安排,“十一五”期间,我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每年要净增1000万人以上,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期末参保人数超过2。2亿人。为此,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之所以推行这项政策,主要是考虑到以下3个原因:

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他们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使得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实行这一政策,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落实他们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保以及参保缴费办法,由省级政府确定。可是目前各地缴费基数从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从16%到21%,等等不一。缴费比例高的地方,参保者反映承担不起;缴费比例低的地方,一方面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待遇过低。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不仅能解决这个问题,还能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人员跨地区流动。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创造条件,推动这项政策的实行。

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

②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③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网络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将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因为在我国社会分化加剧的现实背景下,已经出现并正在激化中的各种社会问题、矛盾与冲突,几乎都与民生问题直接相关。而社会保障则是保障民生的安全网 6。

社会保障是保障民生的安全网

和谐社会应当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弱势群体缺少资源优势,在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地位较低,缺少话语权,缺少与强势群体博弈的能力,需要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其中最主要的,是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为代表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最能让弱势群体享受到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减轻、化解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微观层面的大量利益摩擦,和谐经济、和谐社会。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调节劳资关系、缓和劳资矛盾与社会冲突;社会救助制度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贫富阶层对抗;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福利、共享发展成果;慈善公益事业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实现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利益调节和情感沟通……可见,社会保障及相关制度的安排,基础是社会公平,目标是追求社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制度。

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制度,涉及面广、资金规模大、收支平衡周期长、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

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最近一次制度完善,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

一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逐步予以补发。

二是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建立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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