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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章(第4页)

法庭里安静了。

审判长宣读了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名单。

然后,公诉人站起来,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宋知意,女,三十二岁,临安市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知意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晨,通过互联网公开了秦以寒的病历和日记,其中包含大量秦以寒的个人隐私信息,以及与事实不符的不实内容。上述信息被多家媒体转载,阅读量超过五百万次,转发超过十万次,对被害人沈映晚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读完之后,审判长看向宋知意。

“被告人宋知意,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

宋知意站在被告席上,看着审判长。

“有异议。”

旁听席上又响起了一阵低低的议论声。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

“安静。”

法庭里又安静了。

“你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

宋知意的声音不大,但很清晰。

“我公开的是我表姐的病历和日记。我是她的近亲属,我有权公开,我不认为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审判长看着她。

“被告人宋知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你是秦以寒的表妹,不在这个范围内,你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宋知意沉默了一秒。

“那我换一个说法。我公开这些材料,是为了揭露沈映晚的违法行为。她隐瞒秦以寒的病情,利用秦以寒的病控制她,在她死后迅速找到替身——这些行为,难道不应该被公开吗?”

公诉人站起来。

“审判长,公诉人反对。被告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本案审理的是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是沈映晚是否构成其他违法行为。沈映晚是否违法,应当由其他案件来审理。”

审判长点了点头。

“公诉人的反对有效。被告人宋知意,请你围绕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

宋知意看着审判长,看了很久。

然后她低下头,看着自己铐着手铐的双手。

“我没有其他陈述了。”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宋知意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一个三十出头的年轻女律师,姓李。

李律师站起来,表情有点紧张,但声音很稳。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患有严重的胰腺癌,目前已经是晚期。她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我请求法庭对她取保候审。”

公诉人站起来。

“审判长,公诉人反对。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确实不好,但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取保候审不能保证她不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而且,她在被刑事拘留之前,曾经说过‘我不后悔’。这说明她没有悔罪的态度。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沉默了几秒。

“辩护人的请求,合议庭会在评议时考虑。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进行了四十分钟。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每个人都说了很多话。

宋知意站在被告席上,一句话都没有再说。

她只是听着,听公诉人说她“行为恶劣”,听辩护人说她“身患重病”,听审判长问她“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她摇了摇头,表示没有了。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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