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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艰难的细节谈判(第1页)

第三节 艰难的细节谈判

尽管各国公使觉得清政府的态度是真诚的,但出于谈判必须施压的考虑,他们自然在清政府面前不会轻易让步,尤其是在他们所坚持的惩办罪犯和赔款两个方面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进展之前更是如此。英国公使萨道义建议各国公使对清政府的照会作这样的答复:各国联合照会的最后一段关于各国撤军的文字,已完全被清政府所误解,各国必须坚持已经提出的惩罚罪犯或至少是惩罚某些罪犯的要求已被明确接受。再者,清政府必须就赔款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并提供可以使列强满意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口头上接受列强的条款。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之后,才能谈到各国从中国撤军的问题。萨道义认为,对中国人进行考验的最好条款是第二款。对于萨道义的分析,也有公使表示了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应该坚持将联合照会中所指名的那些罪犯都处于死刑,是否应该成为各国公使今后进行任何谈判或讨论的一项先决条件。大多数公使认为这一条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而日、美、俄等国的公使则认为,各国必须有所选择,首先迫使清政府发布一道上谕,命令对庄亲王、毓贤及某些其他官员处以死刑,并且对董福祥给予放逐或撤职的处分。

一 惩办所谓祸首问题

1月22日,各国公使会议就清政府提出的备忘录进行讨论,会议的焦点集中在各国联合照会中所提及的那些罪犯究竟应该怎样迫使清政府尽快执行。然而,由于俄国、日本和美国等国的公使已声明,拒绝要求清政府对端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及董福祥等人处以死刑;法国公使虽然投票赞成对这几个人处以死刑,但他判断这个目标不太可能实现。本次公使会议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他们期待在随后的协商中能够逐步解决。会议决定由首席公使按照这样几层意思答复清政府的回复照会:

各国联合照会关于撤军的那段话已被中国方面所误解;

列强关于惩罚罪犯及公布防止排外骚乱的上谕等问题的确切要求,将在一次会议上通知清政府,各国公使不久即将邀请清政府全权大臣参加这次会议;

各国使节是否愿意考虑清政府提出的有关撤兵问题的要求,将取决于清政府通过它的行动证明它具有决心执行皇帝已接受的那些条件的诚意。

英国政府不希望因处置这几个罪犯的问题引起各国之间严重的猜疑与不快,因此当英国政府获悉俄、日、美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之后也迅速软化自己的立场。1月28日,英国外相兰士敦电示萨道义:今后如果清政府申诉他们无力接受处死端王载漪等几个人的要求,那么投票赞成处以死刑的人们将要考虑的问题必然是:由于提出该要求时缺乏一致意见,他们是否将坚持他们的要求,这是值得重新考虑的。根据这一指示,萨道义此后的策略是:明知清政府不可能对端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和董福祥等人执行死刑,但他将联合各国争取把对他们处以死刑的判决记录在案,尽管这种判决并不会被执行,尽管这些人依然会获得法外开恩的机会。

惩治犯罪大臣成了议和谈判的焦点。为了说服清政府必须对那些犯罪大臣治以重罪,以儆效尤,各国公使于1月31日的会议上准备了一套预案,以备当中国全权大臣在与各国公使正式开议的时候提及这一问题时作为应对。这套预案对原联合照会中列出姓名的那些大臣所犯罪行提出简要说明,然后将这份说明形成一份备忘录提交给首席公使参考。

2月5日上午,各国公使与中国全权大臣庆亲王、李鸿章在英国公使馆举行会晤。各国公使要求清政府将包括端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和董福祥、庄亲王载勋、毓贤等在内的12名大臣处以死刑。奕劻鉴于端王载漪、辅国公载澜为皇室近族,如果一定对他们实行斩首,无疑将使皇室蒙羞,请求各国公使能够体谅清政府的难处,他承认端王载漪和辅国公载澜等王公大臣确实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但由于他们是皇帝的近亲,而且被认为同皇帝和太后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要对端王载漪和辅国公载澜施以死刑不合乎清政府“懿亲例无死罪”的体制,希望对端王载漪、辅国公载澜等皇族能够免于处死。即便从操作的层面说,清政府已经同意对他们予以放逐,实际上是等于死刑。庆亲王奕劻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清政府同意庄亲王载勋应赐令自尽;端王载漪流放新疆,永远监禁。至于列强一直盯住的董福祥,清政府以董福祥“素为陕甘两省汉回所倾服,设办理稍涉操切,深恐激而生变,后患无穷”为由,恳请列强予以宽恕。

面对两位议和大臣的苦苦哀求,各国公使意见仍然有分歧。俄、美、日、法等国公使坚决反对将皇室成员处死,而英、德、奥、意四国公使依然坚持处以死刑的要求。

在如何对待所谓祸首方面面临着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也影响了议和的进程,为了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一致,各国公使经磋商,相互妥协,最终达成一致。2月6日,各国公使通知清政府议和大臣:关于端王载漪和辅国公载澜,各国依然要求清政府判处其死刑,不过同意清政府以皇帝的名义予以赦免,流放到新疆,永远监禁。关于董福祥,各国公使要求清政府保证以后将予以严惩,同时要求尽快剥夺他的兵权。除此三人外,其余被列强认定为“祸首”的英年、赵舒翘、毓贤、徐承煜、启秀等,清政府必须以各种方式予以处死;对于已经去世的李秉衡、刚毅、徐桐等,清政府必须发布上谕,宣布追夺原官,撤销恤典。各国公使还提出,清政府必须为因反对围攻使馆和对外作战而被处死的四位总理衙门成员徐用仪、许景澄、联元、袁昶以及户部尚书立山等五名大臣恢复名义,平反昭雪。

各国公使的妥协部分满足了清廷的期待。2月13日,清廷连发三道上谕。其一,宣布加重对“首祸诸臣”的惩处:“已革庄亲王载勋,纵容拳匪,围攻堂馆,擅出违约告示,又轻信匪言,枉杀多命,实属愚暴冥顽,著赐令自尽……已革端郡王载漪,倡率诸王贝勒轻信拳匪,妄言主战,致肇衅端,罪实难辞;降调辅国公载澜,随同载勋妄出违约告示,咎亦应得,著革去爵职。惟念俱属懿亲,特予加恩,均著发往新疆,永远监禁。”已革巡抚毓贤,即行正法;已经病故的刚毅,追夺原官,即行革职;革职留任甘肃提督董福祥,即行革职;降调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革职留任刑部尚书赵舒翘二人革职,定为斩监候罪名;大学士徐桐、降调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殉难身故,追加革职,并撤销恤典。其二,对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宣布先行革职,待奕劻、李鸿章查明所犯确据,即行奏明,从严惩办。其三,接受各国公使的要求,宣布为因反对围攻使馆和对外作战而被处死的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徐景澄、内阁学士联元、太常寺卿袁昶等五名大臣平反昭雪,开复原官。

为了进一步讨得列强的欢心,清廷甚至于2月14日发布“罪己诏”,声称对列强的宽大处理表示感谢,以为“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并郑重表示此后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心甘情愿地充当了列强的代理,清政府终于沦为“洋人的朝廷”。

清廷的决定及媚态满足了列强的部分要求,而离列强的全部要求还相差甚远。尽管有与英、德关系较好的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不断配合清政府向英德两国发出呼吁,请求他们放弃对某些大臣处于死刑的要求,但英德两国根本不为所动。两国公使警告清政府:如果清政府在惩处祸首的问题上继续拖延,不能完全接受列强的要求,那么中外和谈就有可能中断。与此同时,联军统帅瓦德西也积极配合列强的行动,企图以军事压力迫使清政府屈服。2月15日,瓦德西命令联军做好战斗准备,宣称将于月底采取军事行动,进攻山西。为了达到配合外交谈判的目的,瓦德西故意设法让李鸿章知道这一消息,期待通过李鸿章迫使清政府在惩处祸首问题上作出更多的让步。

列强的强硬姿态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奕劻与李鸿章于2月17日一日三电西安行在,报告各国公使对清政府已经发布的惩办祸首决定表示不满,瓦德西扬言调兵内侵,“预备月底开差”,并提示清廷“姑息数人,坐令宗社危亡,殊为不值”。他们判断:“看此情形,非照前次照会所索办法,断难止其西行……伏祈圣慈俯念直、晋、秦、豫完善之区,洋兵一至,**殆尽,设法挽救,实宗社生民之幸。”山东巡抚袁世凯甚至致电清廷,称“时局危迫,但知保宗社,安两宫,诸人即有冤抑,亦不暇顾”。

在列强的军事恐吓、外交压力,特别是奕劻、李鸿章等大臣的劝告下,清廷为了息事宁人,为了大局安危,也只好牺牲这几个大臣。2月21日,各国公使照会奕劻、李鸿章,提出除庄亲王载勋、毓贤惩办业已议定,载漪、载澜必应定以斩监候罪名,如以为应行贷其一死,则遣戍新疆,永远监禁,无论如何,以后不得再行减免。英年、赵舒翘绞立决。董福祥应从速先夺其兵柄,一俟机缘可行,即当斩决。徐承煜、启秀交出,自行正法。刚毅、徐桐、李秉衡应即追夺官职。“查如此惩办,诸国全权大臣,似可允行”。

面对列强的步步进逼,清廷于当日再次发布上谕,宣布接受各国提出的关于对诸亲王和高级官员处以刑罚的全部要求,唯一的修改是允许英年和赵舒翘以自尽代替绞刑,而绞刑是各国使节在照会中所要求的。当清政府全权大臣将21日的这份上谕正式通知各国使节后,各国使节接受了这一方案,同意清政府的这一变通,以为这个变通虽然减弱了对犯罪大臣处罚的力度,但总体上还是可以接受的。至此,所谓惩办肇事“祸首”的交涉,基本上按照列强的要求而结束。

惩办祸首的问题解决了,不过列强的惩凶要求并没有获得全部解决。因为在列强看来,除了惩办那些肇事的诸王公大臣外,还有一大批地方官员应该受到同样的严惩。正是由于他们保护不力,或者正是由于他们的支持与纵容,才使一批传教士在各地的排外事件中丧生或受侮。不过,在各地受到侮辱或丧生的传教士大多集中在英国,对于其他列强来说,这个问题可以忽略不计。美国的态度最为温和,主张在惩处了那些王公大臣之后,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官员的死刑处罚。俄国认为,惩办肇事祸首的事情已经随着清政府2月21日上谕的发布而自然结束,列强与清政府的谈判不要继续纠缠在惩凶的问题上。英国的态度最为强硬,坚持无论如何都必须将那些在自己辖区内发生排外骚乱和杀害传教士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官员绳之以法,给予严惩。

经过各国公使的协商,除俄国之外的各国公使于4月4日向清政府提出一份上自藩王督抚、下至知县士绅的142名必须受到惩处的名单,其中署山西归绥道郑文钦、阳曲县白昶、直隶滦平县文星及浙江衢州府都司周之德4人必须处以死刑;山西汾州府徐继孺等10人均拟斩候,如贷其一死,至轻改发极边,永不释回;山西河津县齐廷光等6人,均拟革职,发往极边,永不释回;蒙古塔拉特王等2人,拟革爵职,永远监禁;仓场侍郎长萃、湖南巡抚俞廉三、新调河南巡抚松寿等3人,均拟革职,永不叙用。其余各员也要受到不同的处置。各国公使照会声称:此事“必须先办,方可续商他款,筹议撤兵”等。奕劻和李鸿章也请求清廷“俯允所拟,先行降旨,以凭传示各使,速议他款,早定和局”。

各国公使开列的这份名单虽然附有若干证据,但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中国教民的传闻,有些则是根据蓄意报复的传教士的报告,极不准确,理所当然受到清政府的反对。清政府根据自己的情报对一些地方官员进行了辩护,而一些地方大员也对自己的属下予以辩解,涉案诸人也设法向清廷进行了解释。然而清廷实在无法抵挡来自列强的巨大压力,不得已于4月29日发布上谕,以义和团运动期间奉行不力,致酿事端,焚烧教堂,伤害教民、教士等罪名,分别情罪轻重,予以惩处:山西归绥道郑文钦、浙江衢州城守营都司周之德、山西前阳曲县知县白昶等三人斩立决;其他各员也受到革职、发往极边、永不叙用等不同的处分。此次惩处的地方军政官员共56名。6月3日,清廷再发布上谕,予前盛京副都统晋昌等11人发往极边、充当苦差等不同处分。8月19日,清廷在列强的威逼下发布第三道上谕,又惩处地方官员士绅58人。清政府在列强的要求下前后共惩处各级官员、士绅百余人,列强的所谓“惩凶”要求终于至此结束。

二 赔款

当惩凶问题获得基本解决的时候,赔款问题也逐步成为谈判的焦点,成为列强争执最激烈、费时也最长的问题。由于列强各怀鬼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不仅使条约的签字时间一再延迟,而且在谈判的过程中几次中断,谈判一度几乎破裂。俄国政府郑重提议,如果关于赔款的意见分歧长期不能解决,可以把问题移交海牙仲裁法庭。美国人也越来越不耐烦,倾向于赞成俄国政府的建议,认为国际法庭未必找不到有助于中国自身的稳定和扩大的繁荣以及同样对列强直接有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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