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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起因(第1页)

§§背景和起因

有别于英国的圈地运动,这里所指的欧洲圈地运动,是指发生在中世纪欧洲各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剥夺农民土地的过程。

因为英国的圈地运动前面已有重点阐述,所以这里主要是从更大范围内来说说英国之外的德国、法国、荷兰、丹麦等国家的圈地运动。

总体来看,欧洲圈地运动和英国圈地运动一样,农民从自己的土地和家园中被驱赶出去后成了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而原来被强占的那些土地则变成了后者的私有大牧场或大农场。

※主要历史回顾※

欧洲圈地运动的时间跨度从12世纪到19世纪(具体标志是1876年英国议会颁布法令禁止圈地)止,历时600多年。但是在这期间,不同国家之间的圈地运动还是具有许多相似之处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农业体系实行的全都是敞田制。

不过在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比较明显的**阶段,一个是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前期,另一个是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期。

15至16世纪的圈地运动

15至16世纪的圈地运动与以前的圈地运动相比,开展得更为轰轰烈烈,主要原因是这时候的羊毛出口利润率很高,从而推动了圈地运动的发展。羊毛出口利润高,于是大家自然而然地就要想方设法扩大牧场面积。

这里所说的“以前的圈地运动”,是指英国13世纪之前出现的圈地现象,只不过情况并不是十分突出而已。直到都铎王朝(1485-1603)前期即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才出现圈地运动中的第一个**,这也就是马克思所指的“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变革的序幕,是在15世纪最后30多年和16世纪最初几十年演出的”那些年份。

当时英国的农奴制正处于解体过程中。趁此机会,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采用各种手段,把农民从他们耕种的土地上赶走,剥夺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限制或取消他们原有的共用耕地权和畜牧权。这些土地被他们圈占之后,主要变成了获利更多、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私有大牧场和大农场。从这一点上看,圈地运动的实质是“抢地运动”。

当然,这里的“抢”也并非就是乱来,而是有法律依据的;说穿了就是,土地所有者只不过是收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进一步明晰了产权而已。可是由于当时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是划分得很清楚,所以才让那些土地使用者在把土地交给所有者时,产生了许多不愉快和误解,个别地出现暴力抵抗行为乃至农民起义,但总体上还是平静的。

直到16至17世纪时罗马天主教会公开指责圈地运动,议会也颁布反对圈地运动的法令,这时候欧洲各国的圈地运动才暂时冷静一阵子。

18至19世纪的圈地运动

18至19世纪的欧洲圈地运动,与15至16世纪的圈地运动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15至16世纪的那场圈地运动是由英国贵族自发发起的,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而18至19世纪的那场圈地运动不但是政府发起的,而且还是政府通过法令形式来公开推行的。

正因如此,我们就不但不能把18至19世纪的那场圈地运动看作是前者的延续,因为这两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请想一想,当时为什么英国的都铎王朝要一再颁布《反圈地法令》来制止贵族圈地呢?原因就在于政府对此是不认可的,所以要反对。在政府的有效干预下,这时候农民的地位不但没有被削弱,而且还得到了巩固,体现在无论是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还是契约租地农,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地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和公荒地。相反,在18至19世纪的那场圈地运动中,农民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于是农业逐渐衰落下去。

以英国为例。数据表明,英国颁发的圈地法案共有5625个,其中绝大多数是在1750至1850年间颁布的,1830年时议会圈地法令已经实施的超过85%,全都记录在法令全书上。圈地法案如此之多,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在大力推行这项运动,二是当时英国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1]

如果进一步问,为什么18至19世纪的那场圈地运动中会出现这么多的圈地法令呢?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两大因素:

一是除了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之外,不能忽略市场因素。因为在当时,医疗条件的改善、初婚年龄的降低,使得各国人口迅速增长,农村人口向非农行业转移,大大扩大了对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已经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交通运输业又相对发达。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推行圈地运动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满足农产品市场需求。

二是什一税代偿。

什一税本来是基督教会向会众征收的一种宗教捐税,税额是纳税人收获物和其他收入的十分之一,包括大什一税(谷物)、小什一税(蔬菜,水果,禽类)、血什一税(牲畜及畜产品)三种,但过去都是用实物来缴纳的。

从17世纪中期开始,由于英国废除骑士领有制,取消了领主对国家的一切封建义务,所以封建贵族原来从国王那里领有的土地这时候就全都变成了自己的,可以自由转让了;而与此同时,封建贵族原来要求农民缴给自己的什一税却并没有取消,并且在土地经过多次转让后,一层层关系的什一税都得缴,最终收到的什一税比重居然要占纯收益的15%左右,所以理所当然遭到农民的纷纷抵制——你都不用上缴了,我们却还要上缴,并且要缴这么多?!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上缴实物什一税以什么为标准进行估价很麻烦,常常要讨价还价,甚至僵持不下;更不用说,农民纳税后征税者常常会把这些实物长期搁置在田里不及时拉走,影响到农民及时耕种,为此产生的矛盾也不少。

资料表明,当时的这种实物征税成本高达25%至50%。所以,这时候政府顺势而为,以土地和货币来代替什一税,既能降低征税成本,又便于计量,还能减轻负担,当然就会受到各方欢迎了。

1836年,英国颁布了什一税代偿法。从此以后,原来租种土地要向领主缴什一税的,现在不用了,直接按照这个比例划出一部分土地给领主,做一次性了结就行,这种情形在18世纪后的圈地运动中占绝大多数。据统计,18世纪60年代英国颁布的323个圈地法令中有298个是这种情况,占总数的92。3%。18世纪90年代颁布的402个圈地法令中,与什一税土地代偿有关的法令占87。6%(352个),以谷物租形式偿付的占11。9%(48个),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占0。5%(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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