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股方案的核心是,折股前后流通股的每股价值不变。非流通股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流通股后全流通。
扩股方案的核心是,在全部非流通股中划出一部分向全社会竞价发售、划出一部分无偿送给流通股东,剩下的部分转换成流通股。
股权激励,重在创富而不是造富
2006年初,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企业,可以遵照该办法实施股权激励。
与以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办法在正式定稿时,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取消了股票来源中新股发行时预留股份渠道,并且将原稿中的“股票激励”提法修改为“限制性股票”,对股票期权、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做出了一些明确而具体的限制。
该办法公布后有人担心,如果按照这样的激励措施,如果每个股权激励对象按照最高股权激励比例1%进行计算,在A股上市企业全部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后,在理论上进行推算,身价超过2300万元的千万富翁至少会新增加1。4万多个——这不是又成了一场大规模的一夜暴富了吗!更有人担心,这种做法会不会又变成变相的MBO(管理层收购)?
应该说,如果该办法仅仅起到的是这种作用,那么它与股权激励的初衷就背道而驰了。因为该办法的初衷是“创富”而不是“造富”——而这才是正确方向。
首先,股权激励的所谓“激励”,重心在于创造财富而不是分配财富。
根据该办法规定,上市企业只有经营业绩提高后,管理者才能获得激励股权。这就是说,管理者得到的激励股权,实际上是企业财富增加值的一部分,而不是财富没有增加情况下的简单分配。
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它不是MBO。因为MBO是一种存量持股,即在现有股份中拿出一部分来转让给管理层。
其次,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一个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具有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而这并不是私有化。
该办法就规定,股权激励不允许准控股,这部分股份一年内不允许变现。这些做法,都是为了避免管理者通过破坏企业价值从而低价收购企业。
第三,股权激励能够调动企业各方积极性。
股权激励的对象,除了企业高层以外,还包括为企业做出贡献的普通员工;激励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有效防止少数管理人员独享企业经营成果。
最后,股权激励有利于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实现。
容易看出,这种股权激励方案,是在过去增量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新发展。它不但维护了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还能通过对企业增量部分的合理激励,调动企业管理层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应当会有利于企业发展。
体制改革,股市健康发展的根本
股权分置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它决不可能包治百病。股权分置改革即使取得圆满成功,也不能表明我国股市的运行和发展就没有其他问题了。事实上,体制改革对股市发展的影响更大,可谓任重而道远,股权分置改革只是其中的第一步。
从股权分置改革出发进行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2:
调整部门职能,改变多头监管
股市是一个有机整体,内部有着有机联系。股票的发行量、价格走势、融资功能,与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直接相关。如果股票市场处于一个根据证券品种不同、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显然并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股票市场要得到健康发展,就应当着眼于股市长远发展,理顺各家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实行统一监管,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摩擦。
强化监管机制,弱化主管机制
“监管”和“主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是这两种管理机制在本质上却有着根本区别。前者强调的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依法治理为目标;后者强调的是以行政机制为基点、以主管部门目标为取向。股权分置改革要变“主管”为“监管”,淡化“主管”色彩。
首先,要把机构监管转为业务监管。这就是说,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将重心放在从事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行为上。道理很简单,因为股市是所有参与者的市场,而不仅仅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在业务监管背景下,证券监管部门不能特别维护某种对象的利益。
其次,要把政策调控转为严格执法。业务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只能从证券业务的角度出发“监管”而不能“调控”。股市为什么要“调控”,又怎么“调控”得了?强行“调控”必定违背市场规律,不但造成股市运行秩序不稳,而且还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要把业内行政转为透明行政。从机构监管转为业务监管,必然要求监管部门从业内行政转为透明行政,不再把自己看作是所辖机构的最高利益代表者,而是要把屁股坐在所有市场参与者方面上来,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为前提。
强化备案机制,弱化审批机制
审批机制的出发点是业内行政,体现了对被审批者的不信任,希望能够从中筛选出合格者来。
我国股市发展的历史表明,这种做法有一系列负面效应:提高了运作成本,降低了经济活动效率;扩大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随意性;强化了监管不透明度,滋生了腐败行为;弱化了负责机制,出了问题互相推诿。
强化备案机制,就是为了克服上述缺点,把相关责任落实到当事人头上。这样做,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维护股市运行秩序,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建立多层次股市,推行国际化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迎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资本账户加快开放的国际性潮流,我国证券市场需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建立多层次股市。
多层次股市主要表现为股票交易市场的多层次格局,以及债券发行市场的多层次状态。在同一交易组织内部,由于交易规则不同,可能会形成不同的交易市场,即多层次。为此:
首先,要制订不同的交易规则,形成不同的交易市场。除了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电子自动撮合系统以外,还可以建立以拍卖为基础的集中竞价系统、以做市商双向报价为基础的柜台交易系统。
其次,贯彻市场机制,避免行政化。尤其是应当避免由政府和国有独资机构建立新的股市。
最后,建立多层次股市监管体系。总的目标是要能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分散风险,与多层次股市的市场机制相适应。其中尤其要强调进行制度建设,严格执法。
1 汪世军:《75%股民告别股市,制度危局导致危机》,2004年12月3日北京晨报。
2 王国刚等:《体制改革:中国股市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2006年1月11日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