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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宪派的议政活动(第1页)

第二节 立宪派的议政活动

一 立宪派在谘议局中的议政活动

各省谘议局成立后,便成为各地立宪派议政的重要场所。在浙江谘议局成立大会上,巡抚增韫称:“各省谘议局之权限,固一省之地方议会也。”在四川谘议局成立会上,议长蒲殿俊认为,谘议局可以“对于本省政治得以从容讨论”。时论以为,谘议局开会议事“是为朝廷以议政之权给与国民,许国民预闻国政之权舆”。的确,许多著名的立宪派领袖人物如张謇、汤化龙、谭延闿、陈黻宸、梁善济、吴景濂、蒲殿俊、罗纶等被选为谘议局正、副议长,正是在他们的领导之下,立宪派在谘议局中的议政活动颇为活跃。

据《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会议分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40天,自九月初一日至十月十一日(农历),如有必要可延长会期10天;临时会遇有紧要事件则临时召开,会期20天。由于谘议局是“一省之议会”,故谘议局会议均由各省督抚召集,并受督抚监督,且督抚对其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因此,谘议局的议政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并必然会与地方督抚发生矛盾冲突。

1909年10月14日(农历九月初一日),除新疆缓办外,全国21个省谘议局同时宣布成立,并召开第一届常年会。当天举行开幕典礼,各省督抚、藩司、臬司、提学使、巡警道、劝业道等大吏群集与会,异常隆重。随后由议员选举正、副议长和常驻议员,确定书记长及书记等职员,并拟定会议细则等具体规章制度,然后照章开议。各局会议一般都按期闭会,也有延期的,如四川延期5天,吉林延期10天。

各局所议议案有三类:一是各省督抚提议的议案,二是谘议局议员自行提议的议案,三是自治会或人民陈请的议案。在这次常年会上,各省谘议局都收到了很多议案,议员议政热情极高,议决了不少重要的议案。据《东方杂志》记载,江苏谘议局收集议案184件,其中督抚交议案15件,议员提议案98件,人民请议案71件。结果是:已经决议案129件,包括督抚交议案15件,议员提议案88件,人民请议案26件;议而未决案20件,包括议员提议案16件,人民请议案4件;未及提议案13件,包括议员提议案10件,人民请议案3件;另外,人民请议案中尚有37件被废弃或留作备考,有5件未及审查。虽然由于会期有限,谘议局议决的主要是督抚交议案和议员提议案,尚有一些议员提议案,尤其是大量人民请议案未及开议,但是从议员提议案和人民请议案都有较大数量甚至远远超过督抚交议案的这一情况来看,立宪派与一般民众的参政议政热情是很高的。

各局议案的内容可以吉林谘议局为例。吉林谘议局共议决28案,大致可以分为8类:(1)关于民政者5案,有督抚提议的《筹划巡警经费案》和《改营业税为附加税以充地方自治经费案》,有谘议局提议的《乡巡利弊案》《速办城镇乡自治选举案》和《变通自治研究所办法案》;(2)关于财政者6案,有督抚提议的《募集公债整顿币制案》,有谘议局提议的《税契减轻案》《租赋弊端案》《裁减税卡厘剔弊端案》《牲畜税尽数提解案》和《不认长农新加车捐案》;(3)关于学务者6案,有督抚提议的《设立简易识字学塾案》《设立实业教员讲习所案》《推广初等小学案》《整顿学务饷捐案》和《划一提充学款章程》,有谘议局提议的《学业利弊案》;(4)关于实业者2案,有督抚提议的《设立农会案》,有谘议局提议的《矿产兴废案》;(5)关于交涉者1案,即谘议局提议的《质问外交失败案》;(6)关于军政者2案,即谘议局提议的《筹设制造军械局案》和《整顿军务以清盗源案》;(7)关于地方政治者3案,即谘议局提议的《兴革依兰府一带地方利弊案》《指陈新城府金守酷刑违法案》和《指陈桦甸县李违法徇私案》;(8)其他3案,即谘议局提议的《保路会善后办法案》《学生祖国光借款留学案》和《议员回籍调查案》。可见,各省谘议局的议案具体涉及到本省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实际问题,结合省情参议省政,“要皆按诸地方情形,切中当时利弊”,真正起到了为各省地方政治献计献策的积极作用。

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大体进行得较为顺利。浙江巡抚增韫奏称:“就浙省谘议局而论,自开会以及闭会,其间秩序井然,实能共摅忠爱,以图富强之基。”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报奉天谘议局会议情形也说:“此次呈定议案,类多切中时势,有益地方;即会议期内,俱能秩序井然,恪诚任事。”英国《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理循也“高度评价”了在太原和西安亲眼看到的山西和陕西两省谘议局。他写道:在谘议局会议上,“代表们那样从容不迫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那样有秩序地讨论议题”,“那里的会开得斯文有礼,大有可为。这是前进中的重要步骤,我曾经希望《泰晤士报》对此给予鼓励,因为这是各省的创举,从此有机会在公开的议会上发表他们的看法,谈论本省各种需要。”其结论是:“试办谘议局显然是个成功。”

尽管如此,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并非尽善尽美,事实上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吉林谘议局因提议《质问外交失败案》而与巡抚陈昭常发生了冲突,贵州谘议局所提议案“或有理论而无方法,或已表决而复修正,混淆牴牾,棼然相乱”。当然,在立宪派第一次参政议政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1910年10月3日,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如期召开。在这次常年会上,各省谘议局又议决了许多重要议案。例如,四川谘议局会期50天(含延期10天),开正式会议约20次,通过议决案30余件,如《请代奏速开国会案》《以地方公产筹设各府厅州县殖业银行案》《法令公布规则案》《整顿全省学务案》《请饬审理词讼衙门张贴判决书案》《请以捐税委任地方自治团体办理经征事宜案》《提前赶办厅州县自治案》《整顿全省仓谷案》《实行讼费章程力裁陋规案》《整顿丁粮征收办法案》《整顿盐卡案》《请取消计岸商以苏民困案》《申明谘议局议权条款案》《公布施行当力求实效案》《废止官制婚书案》《纠举巡警道违法扰民案》《纠举崇庆州牧张溥酷刑虐民案》《纠举江津、西昌、通江、城口各县县令违法殃民案》等。据《蜀报》记载,在议决《纠举巡警道违法扰民案》当天,“旁听八百余人。议员根据法理,不屈不挠,旁听席眉飞色舞,至日暮犹不去。吁!民气蹐跼久矣。万头攒动,侃侃直言,无惑乎令人神往也。”

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大都能吸取第一届会议的经验教训,因而开得更有成效。如贵州谘议局便因事先准备充分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治党鉴于往岁之覆车,先期开议案预备会,从事研究,议员亦益明习政事,熟练程序。第二届常会以全力争预算案,于地方经费大有减削。又通过龚文柱改良水手方法案,以法律形式促巡抚公布,舆论翕然称之。”

在第二届常年会上,有不少省份发生了谘议局与地方督抚之间因权力关系的矛盾冲突。据《东方杂志》记载,浙江谘议局因浙路事陈请巡抚增韫代奏收回成命而停议待旨,增韫多次劝告谘议局开议,议员始终不从,坚持要求增韫先行拟电代奏,双方僵持达一个月之久,“增巡抚始允电奏,谘议局亦即于是日续行开会”。江西谘议局因巡抚冯汝骙奏请将统税改征洋码(即银圆),据说每年可增加税收40万两,认为此事关系本省税法问题,而“冯巡抚不先定办法,提交局议,径行入奏,实为侵夺权限,因电资政院照章核办”。湖南谘议局因巡抚杨文鼎举办公债,未经交局议决,而擅自奏准发行,“实为侵权违法,万难承认”,故电请资政院核办。四川谘议局发生官府委员“侵越监督及议长权限”事,导致谘议局“全局愤激,当即照章请总督核办,如不得请,即决意辞职,电院力争”。广东谘议局提出定期禁赌议案,要求两广总督袁树勋在三日内电奏朝廷,宣布广东赌博一律禁绝期限,否则停议力争,甚至全体辞职。袁树勋以尚未确定筹抵赌饷办法为由而表示不便即行电奏,议员当即实行停议,最后迫使袁树勋不得不据情电奏,议员始照常开议。广西谘议局因第一届常年会议决的全省禁烟议案未在限期内达到目标,而巡抚张鸣岐采取延长期限的举措,议员认为是“摧残议案”,因而全体辞职,以示抗议。谘议局与护理巡抚魏景桐均电请资政院解决,资政院电奏朝廷请旨裁夺,结果朝廷谕令广西巡抚仍照上年公布办法妥速办理,并令谘议局迅速召集议员照章议事。云南谘议局因云贵总督李经羲擅自决定增加盐价,每百斤加银一两,认为事关增加税法,照章应交局议决,于是呈请总督收回成命,并立即停议,表示“如不得请,即全体辞职”,后李经羲批答改为每百斤加价五钱,暂行试办,谘议局虽开议,但仍电请资政院核办。福建谘议局因闽浙总督拒不交议预算案之岁入,决定全体罢议。顺直(直隶)谘议局因直隶总督陈夔龙奏请续募公债,曾提出质问书,质问所办公债是作为地方公益之用还是充当行政经费之用,陈夔龙不予理睬。谘议局认为“是直蔑视谘议局应有之权,将来一切议决之案,安望其切实施行?”因此,在第二届常年会闭会之后,又召开临时会,“拟合全省之力,于督部堂争持,如在不允,决令地方上之捐税,一概不纳,以为抵制之计,务使谘议局之权力,不稍损失”。直隶谘议局在临时会上特提出《陈总督侵权违法案》,呈请资政院核办。

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上争议最多的是关于预算案问题,如时论所谓“谘议局今年第一问题,为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案”。按《九年筹备立宪清单》规定,1910年应试办各省预算。据《谘议局章程》规定,各省预算案必须由督抚提出交谘议局议决。但是,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召开后,各省督抚或迟迟不提交预算案,或所交预算案中仅有岁出而没有岁入,致使谘议局无法开议。各省谘议局一面质问督抚,一面致电度支部和资政院,以求妥善解决,迄闭会而无结果。于是,各省谘议局遂纷纷召开临时会议决预算案。在此过程中,谘议局与督抚及官府的矛盾冲突无法避免。例如,四川谘议局为了做好议决预算工作,特派议员分别到省城附近各局、所、学堂、工场参观调查,“以资印证”,竟被官府借故拒绝阻难。再如,江苏谘议局议决两江总督张人骏提交之宣统三年宁属预算案,“其中增减数目于各学堂经费有以百分裁去四十余分者,有裁去百分之数分者,有同等学堂用数本多而减数甚微者,有用数本少而减数甚巨者,实无划一办法”。张人骏对此颇为不满,不予公布施行,宣布“其预决案未经成立之先,自应暂照上年之案办理”。1911年5月1日,江苏谘议局议长张謇与副议长及常驻议员“全体引咎辞职,即日出局”。随后,江苏绅商成立预算维持会,声援谘议局。资政院江苏籍议员通过总裁向内阁提出公呈,要求妥善解决江苏预算案。在各方面压力之下,张人骏最后公布了预算案。虽然“较之局议尚多出入”,但张謇等为顾全大局,表示接受。9月12日,江苏谘议局议长、副议长、常驻议员全体复职,即日到局任事,并开始准备第三届常年会事宜。

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两届常年会上的议政活动,是近代中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地方民主政治的初步尝试。

二 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联合会中的联合议政活动

各省谘议局的设立为立宪派提供了重要的议政场所,但也相应地限制了立宪派的议政范围,即谘议局以省为单位,使得立宪派所议之政不得不局限于一省之内。事实上,许多问题本身是超越省区界限的,并不是一省之力所能解决的。因此,立宪派在谘议局议政的过程中,业已产生联合起来的需要。尤其是在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各省谘议局代表通过相互接触与联合行动,更加感到有组织一个超越省区界限的统一机构的必要,以“会议关于牵涉各省之议案,以谋一致”。于是,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又称“直省谘议局议员联合会”)便应运而生。

1910年8月10日,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在北京成立。据其章程规定,联合会由各省谘议局遣派的议员组成,各局选出的资政院议员也可遣派为会员。未经遣派的资政院议员,可请其为会员;未经遣派的谘议局议员,愿与会者可列席为参议员,但不参加表决。联合会议事范围有三:一是各省谘议局共通利害之事,二是资政院提案预备之事,三是关于本会章程及其他种规则之事。议案分三种:一为联合会共同提出之议案,二为各省谘议局提出之议案,三为到会会员临时提出之议案。各种议案一经决议,各省谘议局应采取一致行动。联合会由各省谘议局公推一省或两省谘议局主任负责会议一切应办事件,称“主任谘议局”。其中通信主任谘议局负责通告召集、汇齐议案与公布事件,庶务主任谘议局负责其他应办事件。联合会开会时由到会会员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持会议;并由庶务主任谘议局组织临时办事处,其下设文牍科二人,庶务科一人,负责具体会务工作。联合会每年六月(农历)在北京开会一次。“本会开会之日为成立,闭会之日为终止。”可见,各省谘议局联合会没有常设的组织机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政治结社,其实只是一个供各省谘议局议员联合议政的临时性机构。

在这届谘议局联合会的13次会议中,各省议员代表共提出议案46件,最后议决议案14件,其中5件是关于改变盐法、裁撤厘捐、禁绝鸦片、保护商办铁路、废除学堂以科举名称奖励毕业生的问题,另外9件都是关于政治的问题。《陈请提议请速开国会案》主张速开国会。《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提议案》申明正式议院成立以前资政院具有完全立法性质,预备立宪以来颁布的法律法令都应由资政院审查,宪政编查馆不得侵犯其权限;资政院开院后必须明确宪政编查馆的职责是编制法律,资政院的职责是赞定法律。《请根据章程确定权限解释公呈案》《陈请更正谘议局文书体式建议案》《陈请解决谘议局办理困难情形案》《历陈谘议局困难请变通办法案》,旨在确立谘议局的地位与权限。具体意见如:不满意宪政编查馆对谘议局章程的解释及有关谘议局文书格式的规定,要求资政院予以纠正,认为“谘议局为辅助一省行政机关之机关,其权限当与行政机关相称”,督抚致谘议局公文应用“照会”,谘议局对督抚用“咨呈”,对于司道相互用“移”;谘议局议决的议案,必须以法令的形式督促督抚公布施行;督抚札复议案的期限,必须明确规定;谘议局会期应由40天改为50天;谘议局呈请查办事件,督抚应一面答复,一面查办;行政衙门不得限制谘议局的调查。《陈请建议速定官制提前实行案》中建议资政院议决责任内阁官制草案,于开会期间奏请施行。《陈请修改结社集会律案》要求资政院修改《结社集会律》有关人民自由结社集会的限制性条文,如禁止学堂教员结社集会、政治结社以100人为限、政论集会以200人为限等条文,必须删除。这些议案由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准备提交即将正式成立的资政院议决,这是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联合会集体议政的结果,反映了全国立宪派的共同呼声。

对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争议最多的预算案,各省谘议局联合会事先探闻到度支部以今年尚在预算期内而要督抚不必提交谘议局议决的消息,特别讨论了对待方法,通告各省谘议局。其具体方法是:(1)如果督抚不提交预算案,谘议局应一面诘问督抚,同时致电资政院,要求确实速复。如果是奉旨不交,则各局当互相电告,皆致电资政院力争,不达目的,同时停议。(2)预算内容如果只有出入总表而无分表,或只有岁出经费而无岁入款目,应同时交还督抚,一面致电资政院请求更正,不达目的,同时停议。(3)其他情况,如预算案之岁入类不分别国家税、地方税,而仅以一部分之岁入作为地方行政经费,应将岁出各经费削减,督抚不准,则致电资政院争之;又如发现总册上支出款目有不适当者,应电资政院请拨回地方行政支用等。各省谘议局联合会未雨绸缪,为各省谘议局与地方督抚争执预算案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资政院开院以前,各省谘议局联合会的成立,提供了全国立宪派联合议政的场所,这对加强各省立宪派的联系、协调各省立宪派的行动、共同推动立宪运动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 立宪派在资政院中的议政活动

资政院的成立,为立宪派提供了又一个议政场所。资政院由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组成,两者数量各半,但就宪政知识与政治活动能量而言,后者远胜前者。钦选议员除少数是从各部院推选的年轻官吏而有所表现外,大多数是年迈庸碌的贵族和官僚,他们在资政院中并无积极的表现。民选议员则都是各省谘议局的重要议员,大都是立宪派的骨干分子,他们在资政院中表现得颇为活跃。资政院虽然不是正式国会,只是预立国会的基础,但时人仍然对之寄予很高的期望。上海《申报》馆同人为资政院开院发表祝词称:“宣达舆情,规划宪政,尽监督之责任,树国会之先声。”奉天的《盛京时报》发表社论认为:“资政院固代表舆论之最高机关也。考其组合之七项议员,以省谘议局互选议员占最多数。夫互选议员,各省之望也,其政治常识,殆高出于他项议员,且自去岁省谘议局成立以来,实地练习,已固一年有余,则其运动机关之作用,更必娴之有素。夫苟以互选议员为中坚,他项议员从而扶助之,安知不能养成最有力之舆论机关,以曲达增长民权之目的也乎?资政院之职任权限,其范围虽比国会为狭小,然以院章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所规定,则仍有参预立法权,质问行政权,倘更由此而伸张其权力焉,则便具一国会之雏形。”时论如此,立宪派当然也把资政院当做了议政的舞台。

立宪派在资政院的议政活动主要表现为积极参加资政院会议。据《资政院章程》有关会议的条文规定,资政院会议分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三个月,自九月初一日至十二月初一日(农历),如有必要可延长会期一个月;临时会遇有紧要事件临时召开,由行政各衙门或总裁、副总裁之协议,或议员过半数之陈请,均得奏明奉特旨召集。资政院会议以总裁、副总裁为正、副议长,会议非有议员23以上到会不得开议,议员以抽签法分为若干股,每股由议员互推一人为股长。会议表决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为准,若可与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1910年9月23日,资政院第一次召集议员,宣布正式成立。总裁溥伦为议长,副总裁沈家本为副议长,金邦平为秘书长,用抽签法将议员总数196人分为六股,第一至四股各33人,第五、六股各32人(第三股实32人,因沈家本奉旨充副总裁故不在各股议员之列)。随后各股议员推选股长与理事:第一股股长赵炳麟,理事沈林一;第二股股长许鼎霖,理事孟昭常;第三股股长劳乃宣,理事顾栋臣;第四股股长庄亲王,理事陈宝琛;第五股股长睿亲王,理事雷奋;第六股股长陶葆廉,理事汪荣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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